Web3.0数字产权:通往奴役的星光大道

非技术向,但仍建议读者首先对Web3.0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

一根12万美金的香蕉

2019年12月,一件名为《喜剧演员》(Comedian)的艺术作品在巴塞尔迈阿密海滩艺术博览会上被以12万美金的价格出售。它出自已处于半退休状态的意大利艺术家“毛里奇奥·卡特兰”,最初,引起人们热议的是这件艺术品的内容:一个被胶带粘在墙壁上的香蕉。

而后发生的事情更富有戏剧性,行为艺术家大卫·达图纳(并非作品买家)在明知艺术品已被出售的前提下,当众撕下并吃掉了这个香蕉,并称自己的行为是《饥饿的艺术家》。事件发生后,画廊负责人称这一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破坏,作品中的香蕉只是一个概念,艺术品的真正持有者只要愿意,可以将其替换成任何香蕉。随后艺术馆很快用新的香蕉修复了这件艺术品。

当时的艺术界普遍将这一系列的艺术品归类于达达主义——一种超脱现实,非理性地解构和否定一切意义和象征秩序的流派。

但如今看来,至少在我看来,这个作品是贴近现实,是极具讽刺意味的荒诞派作品,它与当下Web3.0倡导的哲学跨域时空遥相呼应,创造了一个令我咂舌的暗喻。

Web2.0与原初互联网哲学主张

Web,毫无疑问是万维网(World Wide Web)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基础设施,或者说广义的Web就是万维网本身。通常认为,Web的缔造者是伯纳斯·李,他于1989年3月撰写了《关于信息化管理的建议》一文,并为此编写了世界上第一个网页浏览器和网页服务器。

它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使世界各地的研究人员能组织、分享信息,在任何地方访问全球的科研文献。

如今被称为Web1.0的第一代Web正是在这个思想基础上发展的,它倡导的核心理念就是信息的自由流动、开放平等的社区、以及无偿的知识分享。

网络带来的最好的事,就是全球各地的人们展开合作的精神。——伯纳斯·李

到了Web2.0,这种主张并没有改变,而是被进一步放大了,这直接影响了开源运动时期的互联网原住民。

GNU运动、CopyLeft运动、Linux内核、CC知识共享协议、Github乃至Scihub,都是受到这种理念的影响。可以说,原初互联网的哲学主张本质上是反数字产权的——也就是反对将代码或数字化的知识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的。

图为Sci-hub“关于”页面中的列宁像,注:由于反对将知识技术变为排他性的地租式财产法权,前苏联是没有知识产权的。

这是一个很朴素的认知:在互联网上复制一个字节就像从身边装一罐空气一样容易。任何因复制字节产生的花费都不来源于复制这个行为本身产生的成本,而是产生自如“开发经费”这样的,人为构建出的价值。就像我在北京售卖一罐呼伦贝尔大草原运来的空气一样。

而尽管《大教堂与市集》的作者Raymond强烈反对将开源运动与共产主义做类比,但这样的类比(即使是在没有清算过麦卡锡主义的美国)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该言论出自纪录片The Code(2001),这也曾使Raymond知识解放者的伟岸形象在我心中变为了一个解放知识的美国红脖子

不论如何,我想任何人都会认同一点,就是互联网上的任何数字资料都本可以是极大丰富的,数字世界的稀缺性是人为构建的。而原初的互联网哲学,某种程度上是倡导参与者摒弃这种人造稀缺,鼓励信息的开放分享的。

而后面,我们会看到Web3.0是如何偏离这种初衷的,又倡导了哪种新理念。

Web3.0:数字物权法?

Web3.0 is about Ownership and Self-Sovereignty. ——Alexander Klus

Web3.0是基于区块链构建的,其最大的噱头是推行数字所有权(digital ownership),让用户真正“拥有”数据,这是一句看起来很理想的话。但现实因素是复杂的,要真正理解它的影响,我们要到现实的法律中寻找灵感。

物权法

私人财产占有权是西方近代个人权利的基础,也是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基石。——傅正

物权法,其实就是所谓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基础前提。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个语境下的财产是指什么?我盖的房子挡住了邻居的阳光,阳光是否算是我的财产?工厂排放污染物到空气里,让公民生病,空气算不算公民的财产?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他们算不算财产?广义的来说,它们算财产,但在具体的法律层面上,它们至少不是私人财产,因为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极大丰富的,每个人都会平等享受到的,很少会有人因他人独占而得不到空气或阳光,更鲜有人要从他人手中抢空气和阳光。

法律上的财产是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的,好比我做了一把很好的石斧,在没有法律之前,部落里每个原始人都客观地有得到它的可能性,也都有得到它的欲望,但最后只会有一个原始人真的得到这把石斧,不多也不少。这样的资料,才被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才是法律保护的目标。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写到:强制权力没有建立的地方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在那种地方所有的人对一切的东西都具有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法并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随着强制权力的建立而得到保障,目的本是为了划清稀缺的财产的归属,避免因所有人对一切的东西具有权利,而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在霍布斯的语境中,强制权力是指国家,而在Web3.0当中,强制权力指的就是区块链的合约。

至此,我终于可以引出本文的主题:Web3.0正在尝试构建互联网的物权法。

接下来的问题是:Web上的物权法是如何运作的?Web上的物权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部落时代

腾讯:这个我熟。

Web3.0其实并不是第一个为互联网构建物权法的实践。作为90后互联网原住民,我们所熟悉的Q币,QQ秀,各种钻。再到后面如王者荣耀的皮肤,都是一种局部的、由公司作为强制权力创造的物权。这种物权的合法性较弱,它构建在一种相对稀缺性上,因此作为其中的参与者,我们的感情是矛盾的,一方面,我们被花花绿绿的虚拟道具吸引,羡慕有道具的人,一方面,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不值得为虚拟的东西花钱,一方面,我们痛骂Pony老板奸商(这是这种物权的合法性“弱”的体现,即不被广大的参与者支持)。

随着时间的推进,虽然现在的网友依然痛骂Pony,但或许是消费力提升了,或许是各类道具、皮肤的定价策略更好,制作水平更高了,总之人们对为虚拟道具付钱本身已经习以为常了。

城邦时代

后来出现了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更加抽象的虚拟资产,如币圈,NFT。他们的运作机理其实很像雅典城邦政治里的公民大会。在区块链技术中,强制权力不再是追求盈利的公司,而是变成了网络本身,或者说参与网络的每个人。

所有公民的参与,为区块链中的物权赋予了相比公司更强的合法性,使得公民更倾向于维护而非谴责这个强制权力。

公元前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施行改革,由公民组成五百人会议取代了贵族会议,公民大会成为雅典的权力中心。

文章开头的香蕉,其实和NFT的机制很像。我把一个香蕉粘在墙上,以12w卖给了你,这个行为通过网络被大量的人见证了。

此后,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一根香蕉,以接近0的成本伪造这个作品。但由于有大量的见证人见证了这笔12w的交易,这个价值12w的香蕉的定义权始终在你手上。

这也就是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含义,本质上就是以公民大会为灵感源泉,创建了一种分布式的见证机制。

全球时代

最后,本文的主角Web3.0终于登场了,在对区块链技术及其背后雅典政治理念的强烈信心推动下,区块链的支持者开始尝试将其与万维网最核心的基础设施:Web绑定在一起,尝试构建一个全球性的,普适的强制权力,以维护一套面向数字产权的物权法。

其实讲到这很难不让人想到如今自诩“雅典政治继承者”的美国不择手段地推广民主政治的行为,但这是一个过于情绪化的思考方向,不值得深入。

我以为更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于:Web上的物权法会为Web带来什么影响?

普适的数字产权会带来什么?

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毛泽东

Web3.0上的物权法会为Web带来什么影响?我想从以下两个角度,结合现实展开阐述这个问题:

  • 数字产权真能如Web3.0宣称的,实现让用户拥有自己的数据么?
  • Web3.0实现后,我们的子辈将如何认知Web?

数字产权能让用户拥有自己的数据么?

能,但又不能。

Web3.0宣称自己能解决用户数据隐私的问题,提供的是一个直觉上非常合理的方案:数字资产私有制。但它的影响其实相当反直觉。

前苏联解体后,曾经的国有资产被均摊给每个苏联公民,得到资产自然是好的,可相比机床苏联公民更需要食物,因而民间资本得以以极低的代价从公民手中迅速买走了这些国有资产,缔造了后来俄罗斯的诸多寡头。

类似的,数字资产私有制表面上将数字资产平等的交给了所有人,但同时交付的还有资产的处置权,这实际上只能维护有产者的数据隐私,弱势群体依然将“自愿”出卖自己的数字资产。同时,公司还通过“交易”的形式将收集用户数据的行为合法化了,不再承担道德风险和商誉损失。

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市场经济中,穷人的困境不只在于没有资产,还在于没有议价权。这种议价权的缺失源自稀缺性的缺失,或以为自己缺乏稀缺性,也就是信息的缺失,所以总是愿意用更大的代价换取自认为稀缺的物资。也就是所谓的信息剪刀差。

可以想象,只要公司创造了足够的稀缺性,最后总是能从用户手中拿到数据。

说到稀缺性,我们前文提到过,数字世界的稀缺性都是人为构建的,这里还要稍微展开一下:

稀缺分为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绝对稀缺是客观的稀缺,如黄金,大熊猫,考古发现,陨石,他们的稀缺性不因人对其欲望的大小而改变。

相对稀缺则是与人的欲望相关,指自然的供应总是能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市场、过度抬高的欲望、投机行为等的影响,导致物质出现了本不该有的匮乏、哄抢状态。

数据复制是没有成本的,在数字世界中不存在绝对稀缺性,所有稀缺性都是相对稀缺,人为构建的。而谁掌握了稀缺性,谁就掌握了议价权。谁掌握了更多的议价权,谁就能掌握包括用户隐私在内的一切资产。

那么谁会掌握稀缺性呢?我只知道不会是我。

子辈将如何看待Web3.0?

可以看到,Web2.0和Web3.0所倡导的价值是不同的,甚至一定程度上是相反的。

Web2.0倡导无偿的开放共享,其精神内核是公有化,是消除人造的稀缺性。

Web3.0可以说是构建在人造稀缺性之上。

这正是我最不认同这一版本Web3.0理念的根本原因。

人的观念是被构建的。Web2.0的远古时代,互联网类似一个商人海盗都能进的自由港,没有任何产权保护意识,人们毫无道德负担的在互联网上上传盗版电影,盗版书籍,破解版游戏和程序。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那之后,盗版的道德负担才逐渐开始出现,人们对Web的认识也被改造了。为正版的音乐、电影、游戏付款,支持开发者,在如今的你我看来是再合理不过的事情。

那么Web3.0会如何构建我们下一代的观念呢?如果一个人出生就接受一个围绕私有制展开的Web,他是否还会认为知识共享协议、Github、Sci-hub(尤其是曾作为被告的Sci-hub)等平台是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呢?是否还会沿着这些平台的道路走下去呢?还是只是认为它们是旧时代的离经叛道者,新时代不再有能载它们的船?

世界最大的学术出版商Elsevier于2017年6月21日赢得对Sci-Hub侵权的诉讼,获得1500万美金的赔偿

好吧,可为何是Web3.0?

有人会问

  • 为什么只反对Web3.0,而不是NFT和币圈?
  • 难道不能Web2.0和Web3.0分治么?喜欢2.0的用2.0,喜欢3.0的用3.0不可以么?

我举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一家公司正在制定未来一年的战略:主打出海或市场下沉

  • 当公司层面的战略决定是出海后,下面依然可以有团队去尝试做一些市场下沉的工作,这两者并不矛盾。
  • 即便如此,公司依然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战略,为大多数团队指明方向,而非放手每个团队做想做的事。

结束语

Web是万维网一切的基础,2.0还是3.0,对我来说就是这样一个宏观战略问题,他们的核心正是他们倡导的思想。

当看到Web3.0的背书者称Web3.0是关于所有权和自我主权的,宣传它将将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却没有解释如何保护时,我无法得知他是否真的相信自己说的话,也无法说服自己相信。所以我在导语中引用了博尔赫斯的话。

叙述者遗漏或歪曲了一些事实,陷入了各种矛盾,这纵容了极少数的读者从中窥到骇人或平庸的一面。

在2.0时代,我们看到关于币圈和NFT的近乎白热化争议,到了3.0时代,会不会转而落到Sci-Hub这样的争议平台呢?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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